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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罪)_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小某甲),男性,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2001********,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小名杨某丙、小某乙、小某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2001********,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街道**村**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6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同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与何某某(另案)、刘某某(另案)预谋共同前往位于关岭自治县**公路旁的**汽车修理服务中心停车场盗窃摩托车,三人到达该停车场后,通过打开该停车场停放铲车旁的铁丝网状围栏的方式进入,盗走了黑色“小猴子”二轮高架摩托车等三辆摩托车。被盗黑色“小猴子”二轮高架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小猴子”二轮高架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00.00元。

二、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与何某某、刘某某预谋共同前往位于关岭自治县**公路旁的**汽车修理服务中心停车场盗窃摩托车,四人到达该停车场后,通过打开停车场停放铲车旁的铁丝网状围栏的方式进入,分别盗走了二轮踏板(车架号为201909116432*****,后被杨某甲改为绿色外壳)、蓝色二轮踏板(车架号为LAEF6GC89J8H*****)、花色二轮踏板(车架号为LZ4S05A15K10*****)、白色带有蓝色条纹的二轮踏板(车架号为LS2TCAJF3G2A*****)等四辆摩托车。被盗摩托车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返还**汽车修理服务中心。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00元、被盗蓝色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00元、被盗花色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90.00元、被盗白色带有蓝色条纹的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00元。

三、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郭某某(另案)、王某某(另案)预谋共同前往位于关岭自治县**公路旁的**汽车修理服务中心停车场盗窃摩托车,三人到达该停车场后,通过打开停车场停放铲车旁的铁丝网状围栏的方式进入,分别盗走了白色二轮踏板(车架号为LA2TCAJF7H2A*****)、白色带蓝色的高架(车架号为LS2PEAMD9H29*****)、蓝色高架(车架号为LS2PEAMD8J29*****)等三辆摩托车。被盗摩托车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返还**汽车修理服务中心。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00元、被盗白色带蓝色的二轮高架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被盗蓝色二轮高架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营业执照、谅解书、抓获经过、查询比对记录及截图、扣押清单、兰某某提供的照片、移交清单及附件、发还清单、证明、**汽车修理服务中心车辆登记簿;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兰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刘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莉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关岭自治县**街道**村**房**号,联系电话1872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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