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街**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陵川县**镇**村**门市部门口秘密窃取某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建设牌摩托车一辆。经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45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等;
2.书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
3.证人某某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等;
7.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长忠
检察官助理:和泽岐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63456****.
2.全部案卷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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