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1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镇***村, 2018年9月21日以涉嫌盗窃罪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24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荣欣煤矿矸石山上盗窃废铁二十多次,共计2080余斤,经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盗窃的废铁价值人民币1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雪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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