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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罪案)(公开版)_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1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住******村, 2018年9月21日涉嫌盗窃罪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24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荣欣煤矿矸石山上盗窃废铁二十多次,共计2080余斤,经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盗窃的废铁价值人民币1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雪梅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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