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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31日、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三次到鞍山市高新区子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配件。同年6月8日,李某某到海城市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配件。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6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一把、衣服二件、手机一个;

2.书证:谅解书,扣押、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2020年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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