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现住西宁市**区**路**号。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门源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门源人马某某驾驶的银色尼桑牌商务车(车牌号:青C*****)从西宁出发来门源,当车辆行至青石咀镇时,马某某停车卸货,便将放在后备箱的一个用塑料泡沫包装好的东西交给李某某,让李某某放到车内前排位置。李某某接过东西后摸了一下该包裹,感觉里面装的是一部手机,随即将该包裹揣进自己上衣里面并用胳膊夹住,当车辆行至浩门镇南苑小区门口时,李某某随即夹带该包裹下车后去了自己对象吴某某家中。
经门源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金色苹果8手机(64G)一部,价值为4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门源县发展改革局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44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萍
检察官助理:韩军
2019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门源县看守所。
2、起诉书壹拾伍份,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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