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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61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730********,汉族,文盲,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城**门**号(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0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带领其女儿王某某(9岁),乘坐杜某某驾驶的陕A****4号小轿车至本市碑林区**路**号怡康药店门前,该李让杜某某在店外停车等候,自己带女儿进入店内伺机盗窃。后该李在店内奶粉区分两次盗走待卖的奶粉7罐,并将上述奶粉放置于在店外等候的杜某某车内,随后又返回店内使用相同手段盗走奶粉4罐,欲逃离现场时,被店内员工发现将其抓住并报警。经评估,被盗11罐奶粉价值共计3405. 0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

2、抓获证明;

3、指认照片;

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5、被害人陈述;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阳

检察员:吴  静

2016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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