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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某某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克苏市**路**小区邓某某工地,多次将该工地建筑物内布好的电线盗走,变卖后获赃款3600元左右。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线价值52200元。

2.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克苏市**路**广场蒋某某工地,多次将该工地建筑物内布好的电线盗走,变卖后获赃款4800元左右。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线价值58000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克苏市**路**二期何某甲工地,多次将该工地建筑物内布好的电线盗走,变卖后获赃款1800元左右。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线价值17400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克苏市**路**花园陈某某工地,将工地内的电线盗走,变卖后获赃款150元左右。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线价值4410元。

5、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克苏市**附近**小区廉某某工地,将该工地建筑物内的电线盗走,变卖后获赃款150元左右。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线价值3105元。

6、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克苏市**花园何某乙工地,将工地建筑物内的电线盗走,变卖后获赃款200元左右。经价格认定局,被盗电线价值5650元。

7、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克苏市**小区杨某甲工地,多次盗窃该工地布在工地楼层内的电线,变卖获赃款560元左右。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线价值24500元。

8、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克苏市**小区杨某乙工地,将该工地地下室放置的电线盗走,变卖后获赃款300元左右。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线价值16800元。

9、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克苏市**广场张某某工地,多次将楼层内布好的电线盗走,变卖后获赃款300元左右,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线价值14080元。

10、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克苏市**家属院李某乙工地,多次将楼层内布好的电线抽出来盗走,变卖后获赃款1500元左右。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线价值408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开荣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3928****、1502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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