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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区**小区**栋**单元电梯内盗窃了安装在该电梯内的投影仪一台。

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投影仪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42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长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及时退还了投影仪,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发票复印件、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敏

检察官助理:王成龙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其联系电话:1807302****;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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