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捕前住锡林浩特市**社区**牧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郭某某(另案处理)在锡林浩特市**煤矿一垃圾点捡垃圾时看见一群走失的羊,郭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询问李某某家中是否丢失羊,李某某到现场看后称羊不是自己的,二人商议后先由李某某将24只羊赶回家中。当晚,失主马某某先到郭某某家中寻找,郭某某对其称未看到羊群并给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将羊还给马某某。后马某某到李某某家寻问,李某某称未看到羊群,并于当晚雇佣工人将24只羊转移至赵某某家中牧场。经锡林浩特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其中22只羊价值人民币36858元(2只未予作价),现24只羊已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通话记录、锡市价认字(2019)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光盘制作说明、办案说明、释放证明书、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8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金英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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