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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亚娃”),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因故意伤害、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故意损坏财物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退回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钓鱼城街道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柏树街如家酒店门市外,趁无人之机,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明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安尔达牌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6元。

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又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久长路151号附3号景鸿KTV门市外,趁无人之机,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张某甲停放此处的一辆玉骑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中越老火锅门市外,趁无人之机,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张某乙停放此处的一辆蓝色城市宝贝牌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8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12月1日,李某某从境外偷渡回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归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已将被盗电动车均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购车收据等;

2.证人证言: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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