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9********,汉族,初中毕业,原郑州**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县**镇**行政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预谋伪装后携带手电筒、钳子等作案工具,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大街新开元大健康产业园3号楼A座9楼的河南**公司,欲使用自己知道的门禁密码进入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办公室盗取放在展示柜内的玉雕件,因该公司玻璃门门禁密码更换,被告人李某某未能进入办公室实施盗窃。后被告人李某某因不甘心,先是在网上购买救生锤、雨衣等做案工具,又于2020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再次携带手电筒、救生锤等工具并经过伪装后到达该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先是试探了公司以及楼道内无人后,便使用救生锤将公司玻璃大门砸开,进入公司办公区域后,用脚将董事长张某某办公室屋门踹开,使用救生锤将玻璃展示柜砸开后,将放在展示柜内的一块玉雕件盗走。该玉雕件由一块翡翠原石加工而成。翡翠原石系被害人张某某于2018年在缅甸世界公盘以1136887欧元的价格购买,后张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在广州玉加工市场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加工成两块玉雕件,被盗的玉雕件系由主石加工而成。经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玉雕件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经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玉雕件价值人民币350000元。
案发后,涉案玉雕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及其他材料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高铁票复印件、归案情况、付款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斌
检察官助理:张世梅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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