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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5年12月2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因吸毒于2017年5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诈骗,于2017年6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6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7年9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8年8月1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1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邵东城区多家超市以购买烟酒饮料为名,趁被害人不备,多次盗窃各种香烟,共价值3654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邵东县***对面的*顺超市,盗得店内价值510元的和天下烟6包。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到邵东县**街*超市,盗得店内价值595元的和天下烟7包。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邵东县****超市,盗得店内价值477元的和气生财烟1条。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邵东县**路永*超市,盗得店内价值480元的大重九烟6包、价值720元的冬虫夏草烟9包。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邵东县***市场对面*超市,盗得店内价值850元的和天下烟1条、价值22元的黄壳芙蓉王烟1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香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郭某某、杨某某、简某某、丁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_检察员:鞠桂松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0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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