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曾是朋友关系时,便知晓刘某支付宝密码。二人关系破裂后,李某某因需要支付其参与网络赌博游戏费用,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23日早登录刘某支付宝账号(133********)后,添加游戏支付账号为好友,分八次转账给游戏方,共计人民币34100元,并将转账记录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周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奇学
(院印)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为本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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