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住本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曾是朋友关系时,便知晓刘某支付宝密码二人关系破裂后,李某某因需要支付其参与网络赌博游戏费用,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23日早登录刘某支付宝账号(133********)后,添加游戏支付账号为好友,分八次转账给游戏方,共计人民币34100元,并将转账记录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周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奇学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为本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