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乡**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小区**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蹿至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百花大道“金鹏网吧”内,李某某戴上棒球帽及口罩后,使用平口起子将网吧内的自制电脑主机箱子的锁拧开后,将电脑主机上的显卡拆下后实施盗窃,以同样的方式共计盗窃网吧电脑主机上的13块显卡,(其中七彩虹牌GTX960 CH-2G型显卡4块,七彩虹牌GTX960 CH-3G型显卡9块)。
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蹿至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百花大道“金鹏网吧”内以同样方式盗窃电脑主机上的七彩虹牌GTX960 CH-2G型显卡1块。
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4块显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850元整。
案发后,被告人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快递寄件单、谅解书等;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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