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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李星星,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星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星星借被害人罗某某手机使用,后一直没有归还,李星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手机上罗某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可以直接登录,2019年7月底,李星星因没钱用,产生了透支罗某某支付宝花呗进行消费的想法,于是李星星趁罗某某不知情,将罗某某支付宝绑定电话号码、登录名等信息变更为自己的信息,以透支消费的方式窃取罗某某支付宝花呗6399.98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星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星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透支消费的方式窃取罗某某支付宝花呗639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星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 榆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星星现被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五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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