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市**,于2015年5月26日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高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24日1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步行至高陵县**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第**栋楼**单元楼道发现荆***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用事先准备好的万能钥匙捅开锁将该自行车盗走,被盗自行车价值2500元。
2、2015年5月26日1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步行至到高陵县***路**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黑色黑马牌折叠式变速自行车,用事先准备好的万能钥匙将U形锁捅开后盗窃,逃离该小区时在门口被民警抓获,当场扣押了被盗自行车一辆,作案工具一套(内有自制坠子一个、自制板子一个。万能钥匙若干)。后经鉴定自行车价值270元。
3、2015年5月14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步行至高陵县鹿苑镇某某某小区寻找盗窃的作案目标,后在该小区*号楼*楼梯口发现被害人药**一辆绿色黑马牌自行车,趁四周无人,该李用事先准备号的万能钥匙将链条锁撬开将自行车盗走,被盗自行车价值400元。
4、2015年5月12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步行来到高陵县鹿苑镇**小区寻找盗窃的作案目标,后该李在小区**中单元发现受害人王**一辆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该李趁四周无人上前准备实施盗窃时发现该自行车链锁没有锁住,后将该自行车的链锁拉开将山地自行车盗走,被盗自行车价值800元。
5、2015年1月19日18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步行来到高陵县某某某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后该李在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发现受害人姚某某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没有上锁,于是趁四周无人将自行车盗走,被盗自行车价值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监控视频资料;3、被害人陈述;4、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收条;5、价值鉴定书及告知笔录;6、辨认笔录;7、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于凤文
2015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2.案卷二册及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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