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6********,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雁塔区丈八二路迈克商业中心负一层wsuper超市内以询问酒价为由,趁超市柜台人员不注意将两瓶飞天茅台酒拆装后装到自己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将酒带出超市,后以3700元的价格将其所盗的两瓶飞天茅销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审查,被盗的飞天茅台酒进货单价为2400元,被盗物品价值4800元。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Wsuper精品超市订单、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岳龙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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