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2********,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灞桥区兴闫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经公安浐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浐灞分局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村,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红色欧蒂牌三轮电动车一辆;5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张一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白色绿驹龙牌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李某某更换车锁,通过网络以1100元将白色绿驹龙电动车出售, 5月20日欲再次出售红色欧蒂牌三轮电动车时,被分局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两辆电动车价值3566元。上述车辆已经发还,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陈述。
2、证人张某某、戴某某证词。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价格鉴定意见。
6、抓获经过、领条、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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