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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00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捕前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行至营口市客运站阳光大药房南门处,发现被害人王某甲的红色捷马电动车未上锁,李某某将该车盗走,并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营口市站前区深港购物中心西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废弃钥匙将被害人王某乙的黑色雅迪电动车开锁盗走,并以 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营口市站前区深港购物中心西门鲜果园水果超市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废弃钥匙将被害人贺某某的黑色爱玛电动车开锁欲盗走,被贺某某及在场群众发现并报警,李某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贺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镁山

检察官助理:陈先志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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