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通辽市**快递公司快递投递员。
2019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北门**超市门口投递快递期间,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47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伟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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