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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41951********,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闲逛至**广场**号楼**室门口时,看见一辆被害人祝某某的红色英洛华牌四轮老年小型电动车没锁龙头,便产生将该车盗走的想法,于是趁周围没人便将该车盗走并藏匿于浦城县**医院地下车库。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20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闲逛至浦城县爱民市场131室门外的路边时,看见一辆被害人林某某的粉色电动车没锁龙头,便产生将该车盗走的想法,于是趁四周没人便将该车盗走并藏匿于浦城县**医院地下车库。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20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闲逛至浦城县劳英路138号门口时,看见一辆被害人张某某的酒红色雅迪牌电动车没锁龙头,便产生将该车盗走的想法,于是趁四周没人将该车盗走并藏匿于浦城县**医院地下车库。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三辆被盗电动车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祝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衢州市第三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对象系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永胜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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