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1********,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夏邑县人,住夏邑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4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豫NS****牌号棕色轿车来到砀山县**小区工地附近,三人进入小区后发现单元楼的配电房有电缆线,付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液压剪剪断部分电缆线,后带离现场。三人将电缆线变卖后私分。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1616元。
2.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付某某、苗某某驾驶豫NS****牌号棕色轿车来到砀山县**广场工地附近,三人进入小区后用随身携带的液压剪剪断部分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带离现场。三人将电缆线变卖后私分。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444元。
3.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十二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付某某、苗某某驾驶豫NS****牌号棕色轿车来到砀山县**小区工地附近,三人进入小区后发现工地配电室有电缆线,三人便将电缆线搬入车内,后驾车离开现场。三人将电缆线变卖后私分。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8395元。
4.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付某某、苗某某驾驶豫NS****牌号棕色轿车来到砀山县奥园广场工地附近,三人进入小区后用随身携带的液压剪剪断部分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带离现场。三人将电缆线变卖后私分。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788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砀山县**小镇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7.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瑞峰
检察官助理 姜 伦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