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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盖州市**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倪某某家中,盗窃2000元人民币。赃款已于3月20日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阳 

检察官助理:马晓彤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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