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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现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用自己以前使用的旧手机成功登录被害人鱼某某的微信账号后,用扫码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鱼某某微信零钱中的2794元分六次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中。案发后,李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新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320****);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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