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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靖远县**镇**村。2010年6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靖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8月12日因诈骗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靖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5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靖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6年5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靖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靖远县**建筑工地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的丈夫贾某某停放的甘D*****号小轿车内价值20元的卡包1个、银行卡8张,分别为建设银行卡5张、甘肃银行卡2张、甘肃农村信用社卡1张。

2、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靖远县**小区附近盗窃被害人苏某某停放的甘D*****号出租车内价值100元的钱包1个、现金人民币400元、现金5美元、建设银行卡1张、价值500元的金刚手串1条。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靖远县**镇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甘D*****号出租车内价值240元的眼镜2副、价值30元的数据线2条、额度3万元的工商银行公务卡1张。

4、2019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平川区**小区**号楼下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停放的甘D*****号小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0元、价值450元西服1套。

5、2019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平川区**小区**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吕某某停放的甘D*****号出租车内财物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物品;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苏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孔恩

                           2019年12月2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有关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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