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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玉门市**镇卫生院职工宿舍内,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宿舍内的女士黑色运动鞋一双、女士肉色丝袜两双,并将盗窃物品藏匿于家中。2020年9月28日,经玉门市价格事务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67元; 

2、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玉门市**镇**村**组陈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以翻墙的方式进入院内,将卧室窗户玻璃打碎后进入卧室内,盗窃屋内的女士红色长款大衣一件、格子花纹毛衣一件、男士裤子六条、上衣三件、女士内衣一套,后将盗窃物品藏匿于家中。2020年9月28日,经玉门市价格事务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301元; 

3、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傍晚,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玉门市**镇**村**组王某某家,趁无人之际,从院墙豁口进入院内,以破坏门鼻的方式从房屋后门进入住房内,盗窃男女式衣物、皮鞋等多件物品。后将被盗物品部分丢弃。2020年11月19日,经玉门市价格事务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无法认定;  

4、2020年9月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玉门市新市区**大院,趁无人之际,盗窃王某某放在出租屋门口走廊内的运动鞋两双、高某甲挂在走廊内的女士黑色吊带内衣一件、黑色校服裤子一条、高某乙挂在走廊内的蓝色牛仔裤一条,并将盗窃物品藏匿于家中。2020年9月28日,经玉门市价格事务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672元; 

5、2020年9月6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玉门市**区**家具市场东侧“南-01”号出租屋,趁无人之际,盗窃该出租屋内潘某甲存放的牛仔裤、外套、背心、运动鞋等物共计一箱,后将被盗物品丢弃在路边。2020年9月28日,经玉门市价格事务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无法认定; 

6、2020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玉门市**区**村**组潘某乙家,在其家卫生间内盗窃白色女士运动鞋一双,被潘某乙发现后,李某某逃跑,逃跑过程将所盗运动鞋弃于路旁,后被被害人找回。2020年9月28日,经玉门市价格事务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6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共实施盗窃六起,所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红蜻蜓专门信誉单、证明、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身份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玉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潘某甲、刘某某、陈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潘某乙、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被盗物品的价格认证结论书;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盗物品部分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桂萍

                       检察官助理  杨志强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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