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民乐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5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旌铭,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与被害人马某某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8年3月8日,李某甲利用马某某不了解网络贷款,在马某某的手机上私自下载“*”、“*”网络贷款APP,以办理加油卡为名欺骗马某某进行注册和身份认证,瞒着马某某向“*”、“*”分别贷款1万元。网络平台放贷后,李某甲在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将2万元贷款从马某某的账户转至自己账户,并从马某某的手机中删除网络贷款和转账的相关记录。后马某某接到网络贷款平台还款电话,方知李某甲使用其手机进行网络贷款并秘密转走花用。后期李某甲无力偿还网络贷款,马某某遂于2019年8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8月20日,李某甲在重庆市*新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的近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马某某退还赃款2.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明细清单、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期服务合同、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近亲属代其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家属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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