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上旬至2019年1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至长沙县**街道**街道的网吧,采取乘人不备等作案手段,分别将他人5台不同型号的手机盗走。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被盗的3台手机价值共计为333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长沙县**街道**小区**期**栋**网吧**号机位处,乘被害人奉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一台******手机盗走。

2.2019年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长沙县**街道**社区**网吧**号机位处,乘被害人刘某乙靠在沙发上睡着时,将其放在桌上充电的一台黑色魅族PLUS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3036元。

3.2019年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长沙县**街道**社区**网吧**号机位处,乘被害人陈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睡着时,将其放在桌上的一台黑色小米牌红米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100元。

4.2019年1月底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长沙县**街道**网吧**号机位处,将他人放在桌上一台诺亚信NOAINR9S手机盗走。

5.2019年l月底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长沙县**街道**网吧**号机位处,将他人放置在桌上一台华为畅玩4X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200元。

2019年1月10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安置区**区**栋**旅馆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4台,其中2台手机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乙、陈某某,被害人刘某乙对被告人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奉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邓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兰林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