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9********,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洪塘营乡政府,发现政府值班人员已经离开后,进入政府宿舍3楼被害人邓某某的房间,从邓某某的钱包内盗窃了500元人民币后离开。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已将盗窃的500元还给被害人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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