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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祁东县过水坪派出所,发现其钥匙能将一辆黑色摩托车启动,遂想将摩托车盗走,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他人摩托车再次来到过水坪派出所将该黑色女式摩托车盗走,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摩托车推至**摩托车车行换锁时,发现盗窃的摩托车坐垫下面的箱子里有警式制服和手铐,于是将警服和手铐扔在垃圾桶里,后在别人的规劝下,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来的摩托车推回了过水坪派出所,后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到案。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的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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