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2000********,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本市**镇145网吧。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5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甲从本市**公司辞职后,便一直在**镇**网吧上网玩游戏,因无钱开支,5月份其先后三次在网吧附近的**小区出租屋内盗窃他人钱财,共计盗得人民币现金363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从**酒店后面工地捡得一根约30厘米长20公分粗的钢筋,窜至**安置区,趁无人之机,撬开被害人韩某某夫妇租住的**栋3**楼**房间门锁,在房间床边柜子内偷得钱包内现金200元。
2、2020年5月11日傍晚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窜至网吧后面“**店”,趁店内无人之机,溜后门入室,从店内工作台抽屉内偷走被害人汤某某家现金100元。
3、2020年5月15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网吧**楼,趁**室被害人李某乙熟睡之机,从窗户内将李某乙的牛仔裤拿出,偷得其裤袋内现金63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传讯,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被盗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及表现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被害人韩某某、汤某某、李某乙陈述;③被告人李某甲供述;④现场监控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建议对其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7月24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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