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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里**楼。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1月1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窜至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奥迪4S店门前的人行横道上,发现一辆橙色的两轮踏板车没有上锁,其趁四周无人将该车推走并藏匿在宏城幼儿园外的花坛。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回到位于掇刀区创业二路红房子十里风味餐馆的家里拿来一把梅花起子将踏板车前面的外壳卸掉并剪断电线,用连线点火的方式将踏板车启动,骑到创业二路红房子韵达快递旁的一门洞藏匿。过了三、四天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该车骑到一摩托车修理店换了电门锁并配了钥匙用于平常自己骑行。经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两轮踏板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李某某的身份户籍资料、前科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祥

代理检察员:朱 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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