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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组,现住监利市**镇**村**组**号。因代为销售赃物于2016年12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已判刑)来到监利市**乡**村**组,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邓某某撬开王某某屋后防盗网进入屋内盗窃,李某某在外放风。邓某某在一楼行窃未果后前往二楼行窃。在被周边群众发现后,邓某某躲藏到王某某邻居万某某家三楼,被刘某甲、黄某甲等人当场抓获,李某某在附近等候邓某某昌未果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说明、调取证据结果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同伙邓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实施入户盗窃时为其望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未遂、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2021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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