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街道**号**室。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武穴市车站先后六次扒窃手机,经鉴定,涉案5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1804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武穴市汽车站盗得被害人翟某甲随身携带的华为手机1部;

2、2019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武穴市汽车站盗得被害人陆某某上衣口袋内的黑色华为Mate20Pr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2447元;

3、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武穴市汽车站盗得被害人宋某某衣服口袋内的OPPO A7X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836元;

4、2020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武穴市汽车站盗得被害人周某某背着的包里的黑色华为荣耀10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699元;

5、2020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武穴市汽车站盗得被害人陈某某衣服口袋内的OPPO Reno3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3039元;

6、2020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武穴市汽车站盗得被害人郭某某上衣口袋内的黑色苹果11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47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发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翟某乙、陆某某、宋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物价鉴定报告;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