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小区**栋**室内,趁同住室友曾某某外出之际,将其放置在房间皮包内价值人民币8806元的足金手链1件、足金戒指1件盗走。案发后,李某某将被盗物品返还给被害人曾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获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投案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等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条及谅解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瑶
检察官助理:程萌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98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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