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月14 日5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孝感市**路* 号院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至孝感市**水产市场公路对面处以1200 元价格卖给颜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市场价值人民币2654 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销售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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