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8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1月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1月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7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7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陆羽大道气象局院内将被害人帅某某的一辆蓝色绿源牌(TDR1336Z)电动车盗走。2020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人民大道男健医院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一辆黑色广爵(GJ125T-7C)摩托车盗走,后以400元价格变卖。2020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纺织路御车坊门前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紫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举报,被天门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7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天刑初字第133号、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鄂9006刑初77号、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竟)行决字[2016]8号、天公(竟)行罚决字[2020]2383号、天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天公(竟)行强戒决字[2016]3号、天公(竟)强戒决字[2016]61号、释放证明书(2018)沙长监释证字第59号、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帅某某、李某乙、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天价认字[2020]49号;6.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多次因吸毒受行政处罚,同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