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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办事处********单元******公寓。2019年 10月20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仙桃市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仙桃市**路与**大道十字路口处农田里,将杨某甲种植的价值2613元的402棵银桂树苗盗走,种植在其位于仙桃市**办事处**村的宅基地上。同月18日晚,李某某再次到上述地点,欲将杨某甲种植的价值1306.5元的201棵银桂树苗盗走时,因害怕被发现,将树苗暂放在附近田埂上。次日晚19时许,李某某骑电动车到现场准备将盗窃的树苗运走时被杨某甲等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现场指认视频;7.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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