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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现住西安市蓝田县城南**城。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临渭区看守所。

    该李2013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自西安**街道乘坐出租车(陕ET****)至渭南高新区**办**村**组北村口附近时下车,步行至**村**组**幼儿园西侧时,发现由东向西第三家韩某某租住的房子大门未锁,便进入该院子东侧楼梯上到二楼韩某某的租住屋内,趁韩某某熟睡之际将其一部华为畅想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经渭南高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玖佰元整(¥:900元整)。     

2、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村二组李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盗窃李某某一部黑色VIVOY5S手机,经渭南高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原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亚平

检察官助理:马睿婧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碟片一张,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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