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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8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里**镇**路**村**号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3时许,已从**公司离职的被告人李某某回之前的宿舍龙岗区**街道**员工宿舍**栋**房拿行李时,趁房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黑色IPHONE XR 128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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