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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2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街**。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台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0元)盗走。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区*栋*座***房被抓获,并缴获涉案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一部;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3.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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