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7********,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2********,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龙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光电器件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宝梓南路**号**工业园内。
2019年8月底,被告人李某甲、龙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共谋盗窃**公司“金管脚”。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告诉被告人李某甲、龙某某进入**公司的方式和存放“金管脚”的地点,被告人龙某某叫了“滴滴”车,将三人送到**工业园附近。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司门外等候,被告人李某甲、龙某某进入**公司车产车间一楼拿了员工服,随后进入三楼车间将20公斤左右的“金管脚”装入背包后离开公司。三人共同乘坐“滴滴”车回到东莞。被告人李某甲将盗窃所得贩卖后,得赃款三万余元,其中分给被告人胡某某6500元人民币,分给被告人龙某某12000余元,被告人李某甲自己分得12000余元。三名被告人均将赃款全部用于生活开销。
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金管脚”价值 477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管脚废料价值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龙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龙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龙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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