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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03年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2012年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3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2016年7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9年11月1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毒友潘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潘某某出资500元、李某某联系购买冰毒,供两人一起在田家庵区****宾馆内某房间吸食。其为潘某某购买500元毒品(约0.3克)中被其扣留约0.1克,供自己及女友刘某某(另案处理)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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