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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浦城县********号。2003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窝藏赃物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浦城县**酒店(浦城**中学附近)附近准备盗窃自行车,在浦城县**酒店(浦城**中学附近)门口的人行道上看见徐某某停放在该地的黑色26寸凤凰牌山地自行车,遂将该自行车盗走。经浦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26寸凤凰牌山地自行车价格为686元。

2、2019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浦城县永辉体育场附近准备盗窃自行车,在浦城县永辉超市篮球场的门口(靠丹桂广场的边侧)边上的人行道看见卢某某停放在该地的黑色26寸FUMER牌自行车,遂将该自行车盗走。经浦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26寸FUMER牌自行车价格为473.22元。

3、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永辉超市楼下附近准备盗窃自行车,在永辉超市楼下(欢唱KTV对面)的人行道看见尹某某停放在该地的蓝色上海永久麟龙牌26寸自行车,遂将自行车盗走。经浦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蓝色上海永久麟龙牌26寸自行车价格为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卢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害人尹某某、徐某某、卢某某指认监控截图;

7.被告人李某某偷车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盗窃自行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冲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南平市浦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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