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李勇,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0年4月、2006年1月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3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勇采用撬窗入户的手段在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盗窃作案3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325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李勇撬窗进入定海区**镇**号颜某某家中,窃得链式黄金项链1条、欧米茄手表1块、范思哲裤子1条、菲拉格慕皮带1根(均无法估价),后黄金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28125元。
2、同年3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李勇撬窗进入定海区**镇**号董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3、同日5时许,被告人李勇撬窗进入定海区**镇**号胡某某家中,窃得夹克衫1件、彩色水晶项链2条、彩色水晶戒指2枚(均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嵇某某、黄某某、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董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勇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鉴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盛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勇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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