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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2018年6月26日因盗窃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南浔区**镇**小区内,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侵入长城家园9幢3单元406室被害人潘某某家中进行盗窃活动,后被当场发现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南浔区**镇**小区,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侵入该小区**室进行盗窃活动,窃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ideapad 300S-14ISK,14寸,处理器:I5-6200U,内存:4GB+500GB,银色),经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估价为2000元。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南浔区和孚镇**小区,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侵入金旺苑3号楼4单元101室被害人沈某某家中,窃得3张100元纸币。

4、2020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南浔区双林镇西加油站西侧小区内,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侵入该小区第3幢西侧单开3楼西侧住户被害人邱某某的家中进行盗窃活动,后因家中有人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5、2020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南浔区**镇**小区内,通过技术开锁做手段侵入天虹苑3幢3单元305室被害人钱某某家中进行盗窃活动,后被当场抓获,开锁工具等作案物品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李某某共入户盗窃作案五起,涉案价值2300元。其中三起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盗窃未遂。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信息、电脑规格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钱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晨

检察官助理 黄江敏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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