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号,现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室。2010年4月因使用假币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8月因使用假币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10月因持有假币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至慈溪市掌起镇环城东路来客多超市,趁人不备之际,窃得软中华(228)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580元)。
2020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至慈溪市龙山镇筋竹村闻家路来客多超市,趁人不备之际,窃得硬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380元)。
同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至慈溪市掌起镇环城东路泽天酒业,趁人不备之际,窃得软中华(329)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680元)。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收条、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被害人杨某某、鲍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国荣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室住所候审(联系方式:1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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