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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上9时许,在长葛市**广场黄金售后部,被告人李某某趁商场下班黄金售后部无人之时,盗走铂金戒指和项链,并转卖给他人。

2020年4月23日晚上9时许,在长葛市**广场黄金售后部,被告人李某某趁商场下班黄金售后部无人之时,盗走两个铂金吊坠、铂金戒指及铂金项链,并转卖给他人。

2020年4月29日晚上9时许,在长葛市**广场黄金售后部,被告人李某某趁商场下班黄金售后部无人之时,盗走一条铂金项链,并转卖给他人。

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铂金首饰总价值为21390元。2020年5月3日,李某某与被害人鹿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鹿某某陈述;

3、证人司某某、张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领

 二0二0年十二月八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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