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南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庄园**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峡县**花园地下车库,将徐某某停放在地下车库内的一辆车牌为豫R*****的轿车的车门拉开,并将车内的2300元现金盗走,获款挥霍。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峡县**城南边的巷道,将王某某停放在巷道路边的一辆白色奔驰轿车的车门拉开,并将车内的260元现金盗走,获款挥霍。
3、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峡县**苑地下车库,将张某某停放在地下车库内的一辆车牌为豫R*****的奔驰轿车的车门拉开,并将车内包内的5300元现金盗走,获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红哲
代理检察员:胡 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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