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济源市**办事处**村**街**巷**号**楼冯某某的租房处将卧室床上的一部华为荣耀20i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退。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楠
张艳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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